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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6-10-13 19:59: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褚文琦 李一帆  

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6××××7646),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博学仕府×-×-×××室,电话139714953××。
  被告童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021991××××0048),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林业局宿舍,电话13217158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40000元、利息1824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824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12%的标准,自202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服务费8000元等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是原告的表弟媳。2024年11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元。2025年5月,被告因投资需要,找原告和原告的朋友姜某某商量一起投资咸宁市妇幼保健院的设备项目。2025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转款50000元。2025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00000元。2025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元。2025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转款20000元。2025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转款30000元。因咸宁市妇幼保健院项目进展无果,2025年9月双方商量同意将转账差额140000元转为借款,被告出具一份《借款借条》:……为了个人资金周转用途,于2025年5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某某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圆(¥140000.00),月利率百分之一(1%),定于2026年6月21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清,则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迄今为止,被告本息一分未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