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金某某委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理由如下:
一、嘉鱼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不应被采信
(一)嘉鱼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证据类型上属于鉴定意见,但该保护站并不具有鉴定机构资质。
(二)送检材料来源不清,出庭站长明确陈述侦查机关给的鉴定图片中含有兔子,与证明所附的图片不一,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等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上述《证明》对动物种类进行认定,依据的是侦查机关提供的动物图片,但该二张图片模糊不清,根本无法进行准确辨认和判断,更无法鉴别该物种系野生繁殖还是家庭养殖。
(四)从出庭站长当庭陈述可知,其无法准确、科学地描述野鸡、斑鸠的独有外貌及习性特征,证明结论出具的科学性、严谨性存疑。
二、被告人胡某某手机里的照片,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胡某某手机里的照片作为电子数据,其来源不明,电子数据的原始储存介质为被告人胡某某的手机。侦查机关对提取被告人胡某某手机里的照片,仅为拍照打印后让被告人胡某某签名,而并没有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没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注明无签名的原因。无法证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组照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本案中被鉴定为枪支的鉴定报告属于非法证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公诉人提供的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文件、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并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安部要求枪支实验数据应采用平均值,鉴定报告采取的是最大值,其鉴定方法与公安部的规定不符,鉴定结论应予排除。相关论述同辩护人提交的排非申请。
四、本案也无其他佐证
本案庭审中,两被告人陈述其案发经过均系围绕动物照片进行的编造,结合在案证据,也无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存在指控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指控的非法狩猎罪中的关键证据——枪支和野生动物及案发事实均存疑或属于非法证据,指控非法狩猎罪不能成立。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信。
辩护人:黄维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