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石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丁某某诉其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2026年6月11日庭审及庭后核实事实等,我们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庭后核实事实
(一)第一次(2024年9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街派出所对石某的询问笔录并无同步录音录像。
(二)本案刑案撤销已超过一年,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街派出所告知若可以对石某作出行政处罚早就作出了,本案刑案撤销之时就已全部结束。
二、庭审重点归纳
(一)第一次(2024年9月15日)对石某的询问笔录明显有笔误,矛盾重重,应排除
“我没有打她”与“将她推倒了”明显矛盾,应系笔误,否则警察肯定会当场反问石某是怎么回事。因为石某当时不是这么说的,所以警察也就没有反问。至于石某在笔录上签字,只是由于做完笔录共19分钟,石某当时以为是很小一件事,没有仔细看所致。
(二)丁某某所述前后矛盾,编造事情经过,应排除
“推了我一、两下”与“猛地推了我的右边肩膀一把”明显不同,丁某某解释“因为当时没有具体问我怎么被打的,我就没说那么清楚”。没问细节不表示“怎么推”也会变!
(三)闫某、闫某某的证人证言应采信
闫某、闫某某虽系石某亲属,但仔细查看,就会发现他们看到什么说什么,听到什么说什么,没有看到就不说,没有听到就不说,没有矛盾,符合证据三性,应采信。
(四)丁某某极不诚信
虽然警察没问“推倒鞋架”这个问题,有渎职的嫌疑,但丁某某报警及之后陈述一直都刻意抹掉这个环节,至少说明她极不诚信。
(五)丁某某家监控视频极有可能对她不利而隐瞒
丁某某家监控可以拍到她,却称没有拍到她摔倒的过程,不合逻辑,这极有可能是监控视频对其不利而隐瞒,请求法庭调查核实。
特别强调一点,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之所以对本案刑案作出撤销处理,就是因为无法证明石某推倒丁某某,请法庭特别重视此事实。
三、《撤销案件决定书》更不能证明石某推倒丁某某
《撤销案件决定书》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表述并不准确:
(一)与《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载明理由“因未发现新的犯罪证据,现有证据无法佐证犯罪嫌疑人石某涉嫌故意伤害”相互矛盾。在本案中,“没有犯罪事实”才是撤销刑案的准确理由。
(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时很少有直接承认“没有犯罪事实”的表述,通常都表述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与考核公安机关绩效的机制有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本案刑案撤销已超过一年,而且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也没有以石某故意伤害丁某某对石某作出行政处罚,这充分说明“没有石某推倒或以其它方式伤害丁某某的事实”,所以我们恳请贵院驳回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褚文琦、李一帆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