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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仲裁湖北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6-08-12 9:18: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文隆 王成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2714),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朱家铺村朱家铺××号,电话181640266××。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977883××,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江盛路17号(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综合研发中心)×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电话137211108××。
  仲裁请求:
  裁决某某公司支付刘某某1349752.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49752.53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1年6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刘某某到某某公司处任职,担任多个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2020年10月,某某公司指派刘某某到安徽宿州富力城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
  2021年6月28日,刘某某出色地完成该项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在富力城项目施工中,刘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要对外向施工班组、材料商、税务局、甲方等第三方垫付大量费用,合计4309752.53元。其间,某某公司向刘某某报销的费用总计是2960000.00元。汇总后,某某公司还有1349752.53元没有为刘某某报销。
  刘某某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败诉,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既然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决定尊重该事实,只能向贵委提出如上所请,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