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武汉市某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城路1号汉欣苑××栋某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电话1379706××××。
被申请人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熊征宇市长,电话82658174。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5)鄂行终98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行初636号行政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行终98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受伤为工伤后,本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制作武政复补字[2025]第19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过ems向本公司送达。但邮政快递一直没有送达,在本公司投诉之后,直至2025年9月5日才向本公司送达。2025年9月9日,本公司向武汉市人民政府补正相关材料。2025年9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武政复不字[2025]64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公司按照武政复补字[2025]第19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补正相关材料,武汉市人民政府应该受理。至于武政复补字[2025]第191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送达时间过长系邮政快递不负责任所致,不是本公司的责任。为此,本公司特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5年11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认为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受理本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本公司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本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本公司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径直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行政裁定。
本公司认为:
一、不予立案确有错误
鄂0100工伤认定[2024]013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将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受理本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对本公司权利义务怎么会不产生实际影响?这简直不是一名具有正常思维的法官应有的思维!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得出这种结论。
二、中国邮政升官渡揽投部已出具本公司无过错的证据
2025年12月22日,中国邮政升官渡揽投部已出具《编号1261027439908邮件投递过程情况说明》,证明本公司无过错,武汉市人民政府应该受理本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本公司有如上所请,恳请依法改判,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