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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石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的《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6-07-15 20:09: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褚文琦 李一帆  

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石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89××××1210),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保利大都会××栋××××室,电话1587177××××。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到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调取、收集本案的刑事案卷的证据。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丁某某诉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如石某《民事答辩状》所言,因丁某某提交的全部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摔倒系石某的行为所致,贵院可以很轻松地驳回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为了做到案结事了、定争止纷的效果,惟有让丁某某心服口服方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石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收集本案的刑事案卷的证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批准,为感!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