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八年租金的申请书
申请人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4××××0579),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92号世茂锦绣长江C3地块一期×栋××层×室,电话1807103××××。
申请事项:
从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192号世茂锦绣长江C3地块一期×栋××层×室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八年租金。
申请理由:
贵院正在执行的(2026)鄂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案,缪某某深知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贵院的执行工作表示理解与尊重,并承诺将积极配合后续的房屋腾退等执行程序,但鉴于该房屋为缪某某家庭生活所必需,变卖将导致缪某某及家属面临无房屋居住的困境。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没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对缪某某有扶养义务的人只有其妻胡某某,名下无其他房屋,目前与缪某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缪某某只有这一套房屋,没有转让过其他房屋。
三、申请执行人没有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没有为缪某某提供居住房屋,也从未有过这种想法。
四、缪某某经济极其困难且为残疾人
(一)缪某某之前经营武汉市硚口区缪某某服装商行,因遭遇客户卷款跑路导致资金链断裂,店铺倒闭,因此背负巨额债务。
(二)缪某某目前均处于失业状态,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
(三)缪某某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劳动能力受限,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社会弱势群体。
(四)缪某某有一子,其子离异且需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孙三代同住该房屋,即缪某某与其子经济压力极大。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平衡债权实现与生存权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缪某某特有如上所请,恳请支持,为感!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缪某某之子离婚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