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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武汉十里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的《司法拘留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6-05-19 13:00: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卢睿  

司法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7××××4228),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转车楼一村××号,电话183071212××。
  申请事项:
  请求对武汉十里新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拘留十五日。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本人诉武汉十里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十里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庭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复印件的证据(以下简称该证据)企图证明竣工验收时间为2025年1月3日混淆是非。本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后发现:
  一、该证据伪造痕迹明显
  在该证据的“权利其他状况”一栏中的“房屋竣工验收时间:2025年01月03日”的文字比其它文字明显要小。
  二、仍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该证据确系伪造
  政府公示信息显示涉案地块直到2025年9月11日才获取第一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竣工验收备案应在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时间2025年9月11日之后。
  后,本人的委托代理人到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该房屋目前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与政府公示信息一致,即该证据确系伪造。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本人特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