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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6-02-15 10:42: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褚文琦 吴昊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7××××5512),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一路海伦春天某期×栋××××室,电话132966996××。
  被告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9××××4212),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一路海伦春天二期某栋××××室,电话18086016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89901.76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服务费10000元等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朋友关系。2023年7月18日晚上,被告因工地资金周转需要,找原告商量以原告名义向银行贷款(资金全部给被告使用),原告应允。2023年7月19日,在被告的协调下,原告找三家银行贷款,其中:中信银行97500元(共36期,每期还款3122.3元);平安银行500000元(共36期,每期还款15871.96元);苏商银行80000元(共24期,每期还款3993.16元)。三家银行的贷款下来后,被告要求原告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被告,即三家银行的贷款都没有经过原告的手。被告要给原告20000元现金表示感谢,原告当场退了,一分钱没收,只想帮被告度过难关。因被告承诺每个月按时还款,绝对不会逾期,等工程款到账后把所有贷款都还掉,所以原告没有要求被告书写欠条。2025年2月,因被告未按时还款,所以原告要求书写欠条。被告承诺每个月15日之前存入还款款项,6个月后一次性还清剩余款项,如未还清,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目前,被告5月少还16000元,6月、7月分文未还,导致原告不得不垫付61974.24元。根据被告书写的欠条,被告应在2025年8月15日还清剩余款项227927.52元。二者合计,被告拖欠原告289901.76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目前被告已失联,故原告不得不立即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