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电话186027035××。
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5)鄂0115执异327号执行裁定,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一、撤销(2025)鄂0115执异327号执行裁定;
二、继续(2019)鄂0115执180号案件。
复议理由:
一、若《承诺书》有效,本案未执行金额为20万元
暂且不讨论为什么会出具《承诺书》。张某某2025年1月26日出具《承诺书》称收到1683164元,已转入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20501116254000007××。实际上,2025年1月26日当时没有收到一分钱;账号420501116254000007××仅在2025年1月27日收到1400000元,2025年2月18日收到83164元,合计收到1483164元,即少收到20万元。
若《承诺书》有效,本案未执行金额为20万元是一个小学生都会的加减法数学题,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竟然犯这种错误!
二、实际上,《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未执行金额超百万元
(一)截止2025年1月26日,没有执行到一分钱
2019年1月7日,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之后6年有余,截止2025年1月26日,没有执行到一分钱。
(二)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涉嫌偏袒被执行人
2024年3月21日,卢志军给张某某做《执行笔录》时告知:寺庙是特殊群体,无法强制执行,也不能评估拍卖,所以执行不能;关于2000万……不是投资款,而是居士个人捐资的款项,不能用于法院强制执行。
卢志军明知2000万元的存在,所言不能执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张某某一直不同意放弃利息等利益
2024年3月21日,卢志军给张某某做《执行笔录》时,张某某明确表示要求打印慈云寺半年的银行流水明细,要求法院按照判决书执行,不同意放弃利息。
(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涉嫌严重渎职
2024年3月26日,卢志军只查询武汉市江夏区八分山慈云寺、武汉市江夏区八分山慈云禅寺在建设银行武汉光华支行的存款情况,导致没有查到这个款项。事后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得知,武汉市江夏区八分山慈云寺的名称已变更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慈云禅寺,相关款项在这个名称名下。
(五)张某某出具《承诺书》不能代表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意思,理由如下(上述理由不予赘述)
1.张某某出具《承诺书》是以个人名义活动,没有出现公司名称,没有出现法定代表人字样,更没有公司盖章追认,不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等规定,不能由公司承受。
2.截止2025年1月26日,利息、一审受理费、一审鉴定费等超百万,若放弃巨大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即使张某某是法定代表人,也不可能有这个权利,江夏区统战部或被执行人很明显无法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等规定,张某某个人承诺不能约束公司。
3.张某某主要是因为要发放农民工工资。2025年1月26日为除夕前两日,当时若仍然拿不到钱,可能生出各种预想不到的祸事。
4.在江夏区统战部“欺压”张某某时,张某某书写《承诺书》用了藏头诗的手法:(1)没有写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或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是写的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2)2025年1月26日今收到是错误的,当时没有收到一分钱;(3)所留账号420501116254000007××写的不是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而是武汉某某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者股东二人,大股东为张桓某,小股东为孙某某;后者只有一个股东张桓某,这会损害孙某某的利益)。
上述事实和分析充分说明《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未执行金额超百万元。
因此,无论《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本案都未完全执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规定,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如上所请,恳请贵院拨乱反正,为感!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