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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范某某、武汉三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5-10-28 20:56: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何静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范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85××××1820),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南里×××号×××室。
  答辩人因与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从未拒不配合邓某某办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更未损害邓某某合法权益
  自《协议书》签订以来,答辩人一直都愿意配合办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是邓某某一直拖延此事,导致该事项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反而邓某某未按《协议书》约定按时还贷,导致答辩人的征信记录存在大量违约,信用受损,邓某某应赔偿答辩人损失才对。
  二、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案涉房屋过户等事项产生的契税、个人所得税等任何费用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案涉房屋过户等事项产生的契税、个人所得税等任何费用均由邓某某承担,故其相应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另外,其主张答辩人赔偿所谓损失600000元更是荒唐至极。
  三、原告试图通过本案达到直接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其名下的目的,除非第三人工商银行同意,否则恐怕无法实现,相信贵院也不会支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答辩人除认可《协议书》有效外,对邓某某的其他主张均不认可,故请求贵院驳回邓某某的除第一项诉讼请求之外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