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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正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翰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5-10-20 14:54: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宏正博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4Y7819,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667(太师屯镇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李决议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翰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UTYH6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800号宝盛世纪中心1幢中科宝盛科技园40层-2,法定代表人屠汉炳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906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8906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5年2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4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接的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中心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D片区项目安置房工程8#地块、8、9、10号楼提供建材,建材包括过门石、淋浴板、窗台板等,合同暂估总价为574413元,所有货款需在最后一批货物送达后45日内全部结清……此后,原告向被告提供总计634585元的货物,最后一批货物送达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但被告仅于2024年10月19日支付货款100000元,2024年11月8日支付货款145519元,共计245519元,剩余389066元至今未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且被告只承认总货款为574755.08元,原告故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