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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申请仲裁武汉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发布时间:2025-07-03 16:36: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吴昊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武汉市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C9J66B××,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泰富国际×日楼×层×××号房,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答辩人因与朱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系合法解除,某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朱某某在2月份工作期间迟到12次,3月份工作期间迟到9次,4月份工作期间迟到18次。虽然某某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每月工作天数22天迟到18次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某某公司也不可能将所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穷尽列举。某某公司认为,根据常识、普通人理解,“每月工作天数22天迟到18次”可以认定为“其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二)从2025年4月18日到4月30日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朱某某对工作任务存在拖延行为,其工作成果存在瑕疵;从5月4日到5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朱某某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处理上存在推诿。综合来看,朱某某在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上均存在问题,导致某某公司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因此,朱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支付12000元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二、某某公司仅需支付朱某某工资1161元
  (一)根据某某公司4月份发放给朱某某的工资表扣款明细可以看出,朱某某4月份缺工作时长共670分钟,工资总扣款634.47元(10000元÷22天÷8小时÷60分钟×670分钟)。600元扣款为朱某某玩手机违反规章制度导致扣除的绩效工资(2000元)的30%。
  (二)5月1日到5月3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工资结算应为1161元(12000元÷31天×3天≈1161元),5月4日到5月6日朱某某并无上班打卡记录,其主张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一)朱某某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朱某某入职某某公司时间极短,其离职时某某公司还未进入统筹的休年假周期,且朱某某也从未提出休年假申请,故其不属于应休未休的情况,其主张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四、双方之间并未成立竞业限制合同关系,朱某某要求某某公司进行竞业限制补偿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双方并未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条款,朱某某也不属于高级技术人才或其他可以竞业限制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实际上并未达成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某某公司当庭表态:某某公司不对朱某某做任何限制,朱某某可以到任何单位工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恳请贵委驳回朱某某的相关仲裁请求。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