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某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区分局: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温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温某某的辩护人。我们在了解相关案情后,目前认为温某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在客观方面,网站中涉及的各类电子资料均不是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温某某开设网站中提供的各类图片、视频均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性行为呈现或描述,也没有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淫秽物品,仅为呈现各类漫画或者影视作品中的单一的人物形象。该类人物形象普遍存在于当今社会的各类影视作品及现实生活中。在各种漫改作品、各类漫展活动、各种节庆假日线下网友见面会等cosplay形象中,均可看到此类形象的存在。在此类活动公开举办时,均可随意任人拍照发布,且作品均被认为是具有艺术价值的。因此,被指控网站中的电子资料应当认定为有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不应视为淫秽物品。
二、在主观方面,温某某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
温某某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遵纪守法之人,正是因为并不认为相关电子资料是淫秽物品,所以才会以此开展经营活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在社会更加开放、包容的今天,我们的认识也应该与时俱进。以普通人对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为标准才符合主流观点。因此,我们建议贵局根据谦抑原则,综合考虑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因素,撤销对温某某的指控,为感!
辩护人:褚文琦、郭文隆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