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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某某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答辩书》

发布时间:2024-06-28 18:07: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琳 郭文隆  

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程某某,女,200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10242005××××4521),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孙坊镇某某村某某组××号。
  程某某因与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即使双方非劳动关系,程某某也没有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双方在协议中规定直播的前叁个月,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需支付程某某每月保底收益6000元(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共计应为18000元,不足部分需由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补足,但是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最终仅支付11700元,目前仍然拖欠6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先合同义务,程某某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但因经济困难,程某某在经杭州广仁医院检查已怀孕6周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直播。
  (三)程某某直播期间仅获得收益分成15381元,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格式合同约定违约金10万元不考虑实际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二、双方之间实际是劳动关系,若发生纠纷归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院、仲裁委都无权直接受理
  (一)程某某在直播中需要使用由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加入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的公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程某某在协议期内如有意进行带货和短视频广告演艺活动需在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并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直播账号归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程某某不得自行处理(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上内容均说明双方并不处于一个平等合作关系,程某某对于自身工作所依赖的主体(账号、平台等)以及内容均没有自主权利,程某某的全部直播内容均受到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管理。
  (二)双方约定直播时长每月有效直播不得低于25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单场直播低于3小时的不计为有效时长,直播时段还需配合运营安排(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上协议内容说明程某某对自身直播活动时间没有自主安排的自由,在如此高强度的直播时间要求之下,程某某为完成该时长规定,几乎需要将全部时间投入到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的直播活动中,说明程某某直播时间受到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直接管理,需完全按照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
  (三)协议规定直播的前叁个月,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需支付程某某每月保底收益6000元(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不足部分需由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补足,该项约定足以证明程某某从事的是由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的直播活动并收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程某某实际从事的是使用由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规定的账号、在遵守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管理规定、在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严格的时间安排之下进行的领取相应劳动报酬的直播活动,故双方之间实际为劳动关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程某某请求贵委驳回上海星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中卫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