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8××××0827),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吴家巷×号×楼××号,电话159271389××。
原告李某某(系陈某某之夫),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8××××0057),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吴家巷×号×楼××号,电话159271389××。
被告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84××××322X),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徐家大湾×××号,电话158270520××。
被告徐某某(系徐某之父),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2××××3218),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徐家大湾×××号,电话135540846××。
诉讼请求:
一、解除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8年7月8日订立的《购房协议书》;
二、判令两被告退还两原告购房款10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18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经中间人陈某(系两原告侄子)介绍,两原告与两被告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两原告购买两被告因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汉桥城中花园房屋拆迁获得的还建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房屋价款为1000000元,还建房具体楼栋、单元等信息以两被告实际接收的房屋信息为准……2018年5月9日,原告陈某某支付被告徐某购房款500000元。2018年7月8日,两原告与两被告订立《购房协议书》,以确保上述事宜如约履行。2018年7月9日,两原告委托朋友龚某向被告徐某支付购房款470000元,并委托中间人陈某向被告徐某支付购房款30000元,至此购房款全部付清,被告徐某当场在《购房协议书》上确认已收到全部购房款。此后,两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交付房屋,但至今仍未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两原告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