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4-01-05 17:19: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玉蓉 韩世华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宋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辩护人介入此案后,本着对当事人和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到检察机关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宋某某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宋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宋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宋某某虽然是经抓获归案,但是抓获过程中没有抗拒,非常配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宋某某既不是赌博网站创建者,也不是网站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在本次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宋某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宋某某具有以下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调查中,宋某某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相对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相比,宋某某最初所犯归类性认识错误——疫情期间在网站上玩游戏,没有认识到是赌博行为,断断续续玩赌博游戏,在此后推荐给了几个朋友一起玩。涉案金额较小,发展下线会员较少,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宋某某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公安机关对宋某某的4次询问中,宋某某就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宋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宋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宋某某从轻处罚。
  (三)宋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所得已经输掉的情况下,家属配合积极筹款,完成赃款的退缴,辩护人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侦查阶段,宋某某72岁的老父亲愿意退赃,因家庭经济原因,赃款慢慢筹集。在检察机关对宋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宋某某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询问。而且,宋某某的父亲完成75000元的赃款退缴时,宋某某大哭,他说:“钱肯定是借的,我家窗帘都没装,父亲已经72岁了,家里是没钱的,很对不起家里父母。”其为对家人的愧疚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诚心和绝不再犯的决心,辩护人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四)宋某某系属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宋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之初根本就不知道触犯了法律。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宋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宋某某在发展下线会员参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宋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宋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宋某某适用缓刑两年。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玉蓉、韩世华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