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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民政局不履行查阅职责案的《行政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4-01-03 10:52: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维  

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维,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89××××2612),汉族,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大园小区××-×-×××室,电话189429429××。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民政局,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常艳局长,电话84892955。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2023年11月24日对原告申请查阅吴波婚姻信息不予受理违法;
  二、责令被告为原告查阅并出具吴波婚姻信息;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3年11月24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持(2020)鄂0191民初108号《受理通知书》、(2021)鄂0191执1039号《执行裁定书》及律师证等材料到被告婚姻登记处申请查询吴波婚姻信息,被告婚姻登记处认为“……有理由怀疑这个案件已经审理完结,根据规定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才可以查询当事人信息……故婚姻登记处不予受理您查询该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并出具不予受理的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把“诉讼”范围规定的非常清楚,“执行”也是“诉讼”的一部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认为,被告婚姻登记处把“诉讼”理解为“审理”是其错误的根本原因,故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