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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3-12-19 20:11: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紫嫣 喻佑松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尹某某,男,202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2021××××0817),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楼×号。
  法定代理人尹有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4433),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庙头镇尹家咀村×××号。
  法定代理人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94××××1628)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楼×号。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41437486D,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5号,法定代表人刘继红院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147816.57元(其中医疗费33199.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8148.8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32222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25日,原告因“生后呻吟20分钟”转入被告新生儿科。2021年6月1日,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左侧阴囊内未见睾丸声像图。左侧腹股沟区似可见一大小1.3×0.7cm低回声区,边界尚清内部回声不均。超声提示记载:“左侧腹股沟区异常回声(睾丸?)”。2021年6月1日出院,诊断:1、新生儿肺炎;2、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3、睾丸鞘膜积液。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在该院门诊就诊,体检:发育可,心肺无异常。初步诊断:健康查体。2022年6月2日就诊于医方小儿外科门诊,诊断为隐睾。2022年6月6日超声影像报告:左侧阴囊及左侧睾丸腹股沟区未见正常睾丸声像图。2022年6月13日,医方小儿外科以“左侧隐睾”的初步诊断收治入院,2022年6月15日行腹腔镜下隐睾探查术+单侧睾丸切除术,对原告左侧睾丸进行了切除。
  2023年7月10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程度建议为10%——30%。
  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代理人双方文化程度不高,在超声提示异常的情况下,代理人曾咨询住院医生,医生口头表示不用理会,被告2022年6月1日的出院医嘱上仅对原告右侧睾丸鞘膜积液进行了提示,并未对左侧可能出现的隐睾症状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后果做进一步建议。2021年6月25日上午,代理人按复诊医嘱上指定的医生找到陈玲教授进行复诊,初步诊断为“健康查体”。被告作为武汉乃至全国享有盛名三级甲等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谨慎诊疗及告知义务,检查不及时,对原告左侧睾丸病症的“漏诊”存在明显过错,耽误了最佳诊疗时机,使得原告客观上丧失了治愈的可能性,造成原告左侧睾丸切除的严重后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考虑到原告目前年仅两岁,系法定代理人的独生子女,被告的损害后果对原告之后的生育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原告的成长过程中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来保障原告的生育功能,该损害后果也对原告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健康及其家属的精神上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特恳请贵院按照30%的医疗过错程度对被告进行认定,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