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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上海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11-21 18:00: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韩世华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某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9QXCD××,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2号龙阳凯悦大厦×栋×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电话155276288××。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9B23××,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99号×幢名义层×层×××室(实际楼层×层×××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电话010-583417××。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7C68××,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幢××层××××-××,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执行董事,电话010-583417××。
  仲裁依据:
  《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第15.1款(第25页):“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互联网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双方同意青岛仲裁委可最终决定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线上开庭审理、在北京线下开庭审理等)。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请求:
  一、裁决两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货款59.85元和保证金50000元;
  二、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等业务。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因经营需要申请入驻“某音”平台网上店铺,遂按照“某音”平台要求签署《电子商务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并交纳保证金50000元。此后,申请人在“某音”平台申请上架商品“某某某某某枸杞人参八宝茶”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023年3月30日,“某音”平台审核通过,上述商品开始上架销售。截至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售出三单商品,货款共计59.85元(19.95元/单×3单)。2023年6月16日18时39分,“某音”平台突然通知冻结申请人的货款,理由是“虚构或夸大产品功效”;仅一分钟后即18时40分,“某音”平台又以同样的理由将上述商品封禁并扣除保证金50000元。2023年6月17日,申请人向“某音”平台申诉。2023年6月18日,“某音”平台告知申诉失败。此后,“某音”平台关闭所有沟通渠道,申请人无法与“某音”平台取得联系。
  申请人认为,“某音”平台先是对商品审核通过并允许上架,在商品售出后又以莫须有的理由认为商品违规,进而封禁商品并扣除保证金,最后切断所有沟通途径。“某音”平台上述行为完全是“钓鱼执法”,堪比“强盗行径”,更何况申请人的商品本就不存在任何问题。
  经查,两被申请人系“某音”平台网上店铺业务的经营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无奈,申请人不得不提出如上请求,恳请贵委支持,以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感!
  此致
青岛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