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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司法拘留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11-06 10:25: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超 金龙  

司法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54××××5111),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设二村××号,电话139710872××。
  申请事项:
  对黄某某拘留十五日。
  事实和理由:
  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业经贵院受理。黄某某不仅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而且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刘某某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具体如下:
  一、黄某某一直不与执行员见面,也不申报财产
  黄某某名下有大量财产:(一)房产: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号×栋-1、7、8、9、10、11、12、13(已出售)、14、15、16、17层(黄某某平时在此办公,办公室金碧辉煌);(二)车辆:奥迪鄂AJY1××、梅赛德斯奔驰鄂A171××;(三)手机靓号:139071700××,这是武汉市最早手机号中的靓号,懂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是身份的象征。
  黄某某名下上述房产粗略估计价值至少几千万(每年收取租金至少几百万)。
  黄某某是个大富翁,却不主动履行本案区区100多万的债务!
  二、本案执行立案后,黄某某恶意转移财产
  2022年10月26日,本案执行立案。2022年10月31日,黄某某将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号×栋-1层房产另行设立150万抵押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保证生效民事判决得到履行及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等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批准(如此典型的可以执行而不执行的案件,希望得到院长批准),为感!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