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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孙某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3-09-25 20:47: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金龙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08号万科未来中心××写字楼第××层、××-××层、××层××-××室,负责人徐某经理。
  被告孙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7××××1314),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宁港街×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5997.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95997.06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从2022年11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服务费2068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25日,为了在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处借款用于生意经营,借款人许某同被告一起与原告订立《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为许某偿还借款合同债务后,对许某欠原告的款项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6月2日,许某与交行订立《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2020年6月4日,许某与原告订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银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交行为被保险人。2020年6月5日,交行见前述保险合同后向许某放款200000元。2022年6月5日,借款到期,许某未按时还款,交行后续多次催款未果。2022年8月30日,交行向原告发出《关于许某的索赔说明》,要求原告进行理赔。2022年11月2日,原告向交行支付理赔款195997.06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