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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异议书》

发布时间:2023-08-30 19:45: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超 金龙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54××××5111),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设二村××号,电话139710872××。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22)鄂0114执2737号之五执行裁定;
  二、继续执行(2022)鄂0114执2737号案件。
  事实和理由:
  2023年8月8日,贵院作出(2022)鄂0114执2737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人认为上述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执行员发现黄某某的财产不执行
  (一)房产
  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号×栋-1、7、8、9、10、11、12、13(已出售)、14、15、16、17层。
  (二)车辆
  奥迪鄂AJY1××、梅赛德斯奔驰鄂A171××。
  (三)手机靓号
  139071700××,这是武汉市最早手机号中的靓号,懂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是身份的象征。
  黄某某名下上述房产粗略估计价值至少几千万(每年收取租金至少几百万),而贵院仅查封-1层和17层(黄某某平时在此办公,办公室金碧辉煌);仅对-1层二拍(应该进行三拍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黄某某在本案执行立案后(2022年10月31日)将-1层设立150万抵押权获取资金不予执行。
  另,仅从这两个车牌靓号、一个手机靓号,稍有常识的人就知道黄某某是一个有钱人。
  截止今日,黄某某一直不与执行员见面,也不申报财产,很显然贵院应对他首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现,贵院没有对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反而终本(因为执行期限届满),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执行员没有依法完成规定动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终本”前提条件之一“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终本”前提条件以及“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事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穷尽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
  另外,黄某某本人介绍他已加入加拿大国籍,其中国国籍却没有注销,也属于违法,贵院也可以一并查明并对他采取相关措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规定,异议人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