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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刘某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3-08-11 17:48: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田一乔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3JY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同益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0××××2431),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安平镇青岭村新刘组××号。
  诉讼请求:
  一、追加刘某为(2022)鄂0103执63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40万元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武汉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二、判令刘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31日,贵院作出(2021)鄂0103民初10755号《民事判决书》:……一、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某某某公司支付剩余佣金232515.20元;二、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某某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8220.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LPR3.85%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04294.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LPR3.85%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某某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7月19日,某某某某公司就上述判决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号为(2022)鄂0103执6359号。
  2022年8月8日,贵院裁定(2022)鄂0103执6359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当日,某某某某公司向贵院申请追加某某公司的股东张某、刘某为该案被执行人。
  2022年10月31日,贵院作出(2022)鄂0103执异342号《执行裁定书》:……一、追加张某为(2022)鄂0103执63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360万元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某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二、驳回某某某某公司的其他申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某某某某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款“(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等规定,张某、刘某都应当被追加为(2022)鄂0103执63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2)鄂0103执异342号《执行裁定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不支持追加刘某,对此,某某某某公司认为贵院不应该适用这一条;即使适用,得出的结论也是应该追加。为此,某某某某公司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