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黎某诉刘某物权保护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3-07-26 14:35:4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陆文元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黎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6××××1846),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黎么村么湾××。
  被告刘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9221990××××6022),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宣化镇大堰村×组。
  第三人陈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5××××1819),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枣林路×××。
  诉讼请求:
  一、确认第三人向被告转款105346.14元的行为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5346.14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7日,原告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23年3月(原告生育二孩没多久),原告发现第三人从2022年3月开始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至今。经查对,第三人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通过微信一共向原告转账(含红包)105346.14元。上述款项均系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无权单独向被告转款。第三人上述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大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