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雷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7812),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栋×层×××号。
被申请人金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4035),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229号万科云城×栋×单元×××室。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355000元、利息【以35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付】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鄂010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23年3月16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