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湖北某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某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3-06-20 11:18: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北某某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9QXCD××,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2号龙阳凯悦大厦×栋×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电话155276288××。
  被告一广州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23938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执行董事,电话135704006××。
  被告二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4××××2430),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麒麟镇高明村新寮×号,电话135704006××。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经销代理协议》于2023年3月16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32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24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服务费50400元;
  四、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2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经销代理协议》,约定原告代理被告一销售“北京某某某”品牌系列产品,期限为三年,代理使用费为货款总额的35%,保证金为300000元……(详细内容见《经销代理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二支付首笔订货款135000元。2022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保证金300000元。2022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第二笔订货款135000元。2022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第三笔订货款10000元。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二支付产品防伪码费用4000元。此后被告二告知原告无法供货,同意向原告退款。2023年3月16日,被告二向原告退还货款80000元。2023年4月7日,被告二向原告退还货款55000元。2023年4月8日,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货款125000元。截至目前,两被告尚未退还原告货款20000元、保证金300000元和产品防伪码费用4000元,共计324000元,原告向被告二多次讨要该款项未果。被告二系被告一绝对控股股东,本案整个交易均由被告二与原告实际进行。原告认为两被告人格混同,被告二利用被告一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