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邮科院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联合国际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027-877772××。
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反诉前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前某公司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前某公司只有一般违约,没有根本违约,优某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二、违约赔偿一般以弥补损失为原则,优某公司主张迟延支付租金标准过高,应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调整。2019年9月计算至今(诉讼时效为三年),以lpr为标准,前某公司应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为11219.06元,扣除之前已付8042.18元,实际应付为3176.88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前某公司同意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3176.88元,请求驳回优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