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邮科院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联合国际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027-877772××。
被告优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执行董事,电话021-650197××。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26日,原、被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新的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共10年,租金为每两个月预付一次,保证金为两个月租金。合同续订后,原告先后经历疫情和教育行业双减政策的重大突发事件。2022年9月1日,仅因原告拖欠2022年8月的预付租金达33日(特别说明:拖欠的是预付租金,实际并未拖欠当月租金),被告就直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声称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2年9月14日,原告委托律师回复《关于贵司与前某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的律师函》。2022年9月19日,被告再次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声称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唯有主动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