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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邬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3-06-12 19:59: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超 袁伟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95××××5627),汉族,湖北随州人,光谷第二小学教师,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光谷第二小学,电话18271693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邬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3××××3432),汉族,湖北荆州人,自由职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瀚林尚苑×栋×单元××××室,电话151727681××。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2日作出的(2022)鄂0111民初20429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支持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令邬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却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明显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不得既判决不准离婚又支持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却公然违反该规定。但这其实反映出邬某对婚姻和黄某某伤害的严重性。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一)正常人都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在一审阶段,黄某某举证证明邬某在婚后约六个月(2021年1月)开始与大量陌生女性暧昧、裸聊,线下约过涂某某、陈某、jing××、许某、媛某等人,且与 jing××、许某发生过关系,直至2022年8月被黄某某发现。
  短短两年多的婚姻,蜜月期尚未结束,除了婚后前六个月黄某某尚未发现邬某这些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过错行为,邬某精神及肉体出轨时间长达一年零七个月之久。黄某某的工作是崇高的人民教师,粉笔生涯,讲台春秋,是辛勤的园丁,但因为邬某多次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黄某某深感身心疲惫,只有被欺骗后的失望、恐慌、愤懑……
  正常人都不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仍然有和好的可能!
  (二)一审法官也认为应该准予双方离婚,但怠于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之所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很明显一审法官是认可邬某对婚姻和黄某某伤害的严重性的,因双方没有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而审限即将届满,便草率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这是不负责任的,对黄某某则造成第二次伤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黄某某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果断斩断破裂的婚姻,准予双方离婚,为感!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