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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诉曾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3-02-22 19:30: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黄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雷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7812),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栋×层×××号,电话18611690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7511),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韩集乡嚎口大湾××号,电话1867296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2421),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桃闸村,电话159274585××。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2)鄂0104民初1121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支持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改判曾某、王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保函费500元。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确定逾期付款损失标准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3-1.5倍为基础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一审法院以LPR标准确定逾期付款损失标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一审法院没有搞清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应当与曾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是典型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一审法院理解法律精神有误,遗漏重要法律依据。为此,雷某有如上所请,恳请贵院改判,为感!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