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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胡某诉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二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3-02-10 11:41: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青 喻佑松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7、19号友谊国际家居广场1-2层A区×××号铺位,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因与来某、胡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针对来某、胡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现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法官审理案件程序合法
  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在一审时确实有两名委托代理人,一审判决遗漏了一人,但这瑕不掩瑜,不属于程序违法。
  来某、胡某以上诉所述10小点理由主张一审法官审理案件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官认真负责,思维清晰,认定事实准确无误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是否欺诈来某、胡某”,对此一审法官认真负责,思维清晰,审理案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急不躁,不偏不倚。对本案的审理,充分反映出其高素质、高水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请求贵院果断驳回来某、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