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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武汉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2-12-29 12:46:5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田一乔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3JY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同益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5202171××,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75号骏业财富中心A座××层×-×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3××××3217),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号。
  被申请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0××××2431),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安平镇青岭村新刘组××号。
  申请事项:
  一、裁定追加两被申请人为(2022)鄂0103执63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裁定两被申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共同对(2022)鄂0103执6359号案件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某某公司案贵院业已立案,案号为(2022)鄂0103执6359号。贵院调查发现某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张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际出资90万元;刘某认缴出资50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两人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9年。另,某某公司2021年7月31日被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目前原经营场所大门紧闭;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目前某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债务金额已达到1650840元(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诉讼费等)……即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款“(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等规定,申请人特有如上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