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马某诉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2-12-12 12:05:5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紫嫣 田俊业  

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7733),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大道717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4××××0494),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湖路。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97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6972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2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2年5~6月,被告因需要向大量餐馆供货,多次向原告采购牛蛙,共拖欠牛蛙货款176972元。2022年10月10日,双方对拖欠货款对账确认。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一直敷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