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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舒某合伙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2-12-01 12:01: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褚文琦 黄维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2××××1015),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李正保××号,电话180717107××。
  被告舒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7××××283X),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号×-×-×××,电话13607151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3000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基础,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营土石方工程生意。2016年9月,被告邀约原告一起合伙经营,称原告只需要投资,被告负责经营,利润对半平分,原告应允。2016年10月10日,原告支付被告现金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合同》:今收到李某某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元)于白沙洲合资土方工程……。2016年12月8日,被告称合伙经营工程需要一台装载机,于是原告按照被告授意支付38000元购买一台装载机。2017年10月2日,被告称合伙经营工程需要10000元,于是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17年底,双方决定散伙,被告支付原告130000元。2018年4月7日,原告催促被告付款时,双方协商确定被告在当年11月底前付款即可。截至目前,虽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分文未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