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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诉王某某、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异议书》

发布时间:2022-11-03 13:58:4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路×××-×号×楼×号,电话185717201××。
  异议人李某某(刘某某之妻),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路×××-×号×楼×号,电话185717201××。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22)鄂0116执423号执行裁定;
  二、继续执行(2022)鄂0116执423号案件。
  事实和理由:
  2022年9月1日,异议人收到贵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鄂0116执42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人认为上述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贵院对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财产不予执行
  (2022)鄂0116执423号执行裁定载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房产,贵院只给予查封,未给予拍卖,这是明显不作为!
  二、贵院涉嫌弄虚作假
  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与执行员沟通时,执行员提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理财产品等,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声称2022年4月在上海被封,等上海解封后回武汉主动履行判决,故未采取强制措施。然,(2022)鄂0116执423号执行裁定竟然载明无其他财产反馈信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规定,异议人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