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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殷某某诉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2-10-21 12:08: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青 喻佑松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陈玉宫村曹家院子××号。
  申请人殷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陈玉宫村曹家院子××号。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杨河村×××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640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支付两申请人赔偿13967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1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强制执行本案的强制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鄂01民终64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22年7月11日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申请人未在该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故两申请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