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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胡某诉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2-09-07 10:49:2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文 张青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7、19号友谊国际家居广场1-2层A区×××号铺位,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就来某、胡某诉其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根据来某、胡某的诉求,本案的案由应调整
  虽然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但来某、胡某主张退一赔三,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产品责任纠纷。
  二、来某、胡某主张欺诈纯属子虚乌有
  原业主刘某对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的工作满意并入住该房屋几个月。
  在该房屋卖给来某、胡某之前,原业主刘某从未对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的工作提出过任何质疑。
  欺诈的本质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某、胡某陈述的事实与其风马牛不相及。
  三、来某、胡某不是合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原业主刘某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来某、胡某),并未取得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同意。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业主刘某才是合格的当事人。
  故,本案的诉不成立,贵院应直接驳回来某、胡某的起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湖北某某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请求贵院驳回来某、胡某的起诉。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