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21)鄂0102执3909号执行裁定;
二、继续执行(2021)鄂0102执3909号案件。
事实和理由:
2021年7月8日,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鄂010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26日,贵院作出(2021)鄂0102执390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18日,贵院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文送达上述裁定。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终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大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了“终本”的五大条件,结合法条逐一罗列对比:
(一)对于“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王某某是否向贵院报告财产?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王某某,贵院为什么不对王某某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王某某已因本案被发出限制消费令,这是符合的;但没有因本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不符合的。
(三)对于“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那就更荒唐了,请问贵院执行员有见过王某某吗?
(四)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这是符合的。
(五)王某某是否下落不明?贵院如何查找的?如果王某某没有下落不明,贵院为什么不对王某某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另,上述裁定极有可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既没有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字确认,也没有经贵院院长批准。
因此,本案“终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大条件,贵院对本案“终本”是违法的。
二、对王某某名下车辆不执行,贵院不作为
(2020)鄂0102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定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王某某名下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然本案“终本”丝毫没有交待为什么不对该车辆执行的理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