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54××××5111),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设二村××号,电话139710872××。
黄某某反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黄某某主张月息10%不能成立
(一)黄某某提交的2010~2014年双方签订的借条,原有内容并未约定利息,不能证明双方约定月息10%。借条上利息和本金的具体金额均由黄某某后来补写,未经刘某某确认,双方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该规定,这些借条属于未约定利息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视为无利息。
二、转账记录显示黄某某共向刘某某转款274.8万元,无法证明黄某某多还利息
(一)根据黄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只能得出黄某某共向刘某某转账274.8万元,与民事反诉状上主张的金额不一致,无法证明黄某某向刘某某多支付金额。
(二)对于武汉某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土石方工程队转账200万元材料费、武汉某某某某模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某某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转账200万元货款等转账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转账对象、备注等均无法证明是黄某某向刘某某偿还借款。同理,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刘某某转账5万元劳务费也与借款无关。
三、反诉已过诉讼时效
无论黄某某主张是否有理,反诉已过诉讼时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黄某某主张月息10%不能成立,黄某某主张多还利息不能成立,反诉已过诉讼时效,刘某某请求驳回黄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