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7××××2017),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忠孝门××-×号。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XYP8××,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特×号某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首付款113505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22日,原告到被告开发的某某•某某某项目看房,被告员工叶某某与朱经理接待。原告在多次且充分告知原告的婚姻、收入、负债、征信等相关情况并反复向被告员工确认原告可以顺利办理贷款的情况下,才下定决心购房并支付首付款113195元。2021年7月27日,因房屋实际面积变动,原告向被告补交首付款310元。2021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经办人被告员工徐某某)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1年10月25日,被告员工徐某某告之原告的贷款被退回(即未获批准),但会继续为原告联系其它银行办理贷款。2021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退房申请。之后,被告既未为原告联系好其它银行办理贷款,也未为原告办理退房退款。原告之所以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建立在被告员工确认原告可以顺利办理贷款的基础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骗(欺诈),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为民做主,为感!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