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鄂州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不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意见书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湖北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鄂州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委托代理人。目前本案正在审理阶段,针对贵院在2022年2月23日口头通知可能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管辖事宜,我们认为本案不应移送广州中院,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某某某公司有权仅起诉某某某某公司,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对此,贵院作出(2021)鄂0703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和(2021)鄂0703民初18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已作详尽说明,已充分说明贵院法官高超的法律专业水平和素养。相关理由,我们不再赘述。
如果贵院根据谣传的最高人民法院什么通知,又作出跟上述两份裁定相悖的新裁定,将让贵院自相矛盾!
二、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精神
(一)正如贵院上述两份裁定分析,湖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某某某公司有权只起诉某某某某公司,否则将造成程序错误而被发回重审。湖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与恒大公司没有关系。
(二)通过类案检索,我们发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1)粤01民辖终2075号、(2021)粤01民辖终2089号等《民事裁定书》以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民终1171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我们的观点一致。上述案件依据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持票人选择起诉部分前手,并确认该前手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不应移送广州中院。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上述意见,恳请贵院采纳;若不被采纳,我们将坚决提起上诉。
代理人:马聪、张青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3月1日
附:(2021)粤01民辖终2075号、(2021)粤01民辖终2089号《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1171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