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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2-02-25 14:04: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紫嫣 肖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54××××5111),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设二村××号,电话139710872××。
  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67××××3031),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号,电话13907170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基础,从2018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从2003年开始,被告因建筑安装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利息,利息不等,但最高不超过月息3%。原告出借方式为现金,资金来源于原告及其亲戚、朋友、同事等。截止2017年2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因催讨无果,故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年4月8日,在被告的办公室约12人的见证下,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免除全部利息1200000元,被告偿还本金1800000元即可。因部分资产来源于陈某某、杨某某,各方同意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1100000元的《借条》,向陈某某、杨某某出具一张700000元的《借条》。其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2017年4月10日,原告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4月28日,被告偿还100000元。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敷衍。2020年11月12日,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确认“属实”。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被告再次在口头承诺的偿还时间爽约并谎称比原告还穷,原告不得不在春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