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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申请仲裁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发布时间:2022-02-14 19:38: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文 杨晶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家湖路×××号某号某某仓库,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因朱某某与答辩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朱某某与答辩人在2017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朱某某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可知2021年6月30日正式向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朱某某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6月30日终止。
  二、不存在少发绩效的问题;朱某某2021年6月的工资、绩效共计3020.22元已于2021年7月28日按时发放
  (一)朱某某2021年5月的绩效评价表显示合计评分为15分,故只应发放绩效60元,不存在少发绩效的问题。鉴于答辩人搬家造成少量员工产生情绪,在朱某某对此提出质疑的情况下,答辩人为了挽留员工,同意人性化处理——在发放2021年6月的工资、绩效时增发朱某某2021年5月的绩效140元。
  (二)朱某某的工资总额是由基本工资(1650元)、职位津贴、加班工资和各种补贴以及考核奖金组成,次月28日为发薪日。2021年7月28日,答辩人已发放朱某某2021年6月的工资、绩效3020.22元以及增发朱某某2021年5月的绩效140元,合计3160.22元。
  三、朱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答辩人因发展需要整体搬迁至新工作地点,提前一个月向全体员工书面通知。新工作地点和原工作地点相距11公里,答辩人提供两地之间的通勤车并增加交通补贴。答辩人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对朱某某履行劳动合同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重大变更。相反,朱某某作为员工没有一点同理心,认为答辩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答辩人请求贵委认定答辩人近距离搬家并提供通勤车、增加交通补贴时朱某某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答辩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答辩人有以上答辩意见。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