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某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6231762××,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0街×××门×号,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某某某(武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L0QH4××,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90号复地汉正街项目(云尚•武汉国际时尚中心)/栋1号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发布费4487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44875.5元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8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4日;其中94875.5元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其中44875.5元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为26556.62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月,原、被告签订《地铁广告媒体发布续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发布地铁广告,发布款为144875.5元。因疫情武汉封城,该合同未完全履行。2020年5月,双方通过微信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被告均确认验收合格。但被告仅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9日分别支付50000元,合计100000元,现仍然拖欠发布费44875.5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