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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2-01-18 20:15: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田一乔  


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R0PG××,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H栋××层××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881368××。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7490564××,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村,法定代表人喻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81657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3392.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元/天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的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武汉中投•江南新天地一期卫浴五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卫浴五金,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定金;每批次供货到场,货到工地验收合格7日内支付该批次结算总额的85%;供货完毕、卫浴五金单项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次接到被告的订单都尽量提前供货,至少保证按时供货(哪怕疫情期间),这为被告按时向业主交房打下了良好的铺垫。但从首批次供货开始,被告就一直拖欠货款:每次支付都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详见《中投公司拖欠货款明细表》)。近日,被告为少付货款,竟然编造原告迟延供货110天的事实(以2000元/天的标准,需要支付220000元违约金),企图少付货款220000元。对此,原告为了被告能够尽快支付拖欠货款,本想支付10000元息事宁人,然被告不同意。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不得不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