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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黄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2-01-11 19:24: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金翔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21982××××4022),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府城镇四明村坡利屯××号。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0)桂0122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增加判令以被上诉人名下的华晨宝马汽车(发动机号为2343C4××、车架号为LBV5S3102ESK231××)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向上诉人清偿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
  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就是为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租赁物设立抵押权的实质目的是为了公示权利,防止租赁物被案外人善意取得,并非担保租金债权。在此情形下,上诉人不得依据抵押权优先受偿。
  《车辆抵押合同》第一条约定:“为确保主合同项下抵押人付款义务的切实履行,有效保障抵押权人相关权利的实现……”;第二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应由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抵押人违约情况下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抵押权人为确保其合同约定的权益实现需要发生的其他费用……”。且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被上诉人不能履行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等义务的情形下,应以其名下的华晨宝马汽车(发动机号为2343C4××、车架号为LBV5S3102ESK231××)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向上诉人清偿相关债务。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由于存在上述认定事实错误之处,必然会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