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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涉嫌诈骗罪案二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1-11-02 15:39: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紫嫣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在征得程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指派本律师担任程某涉嫌诈骗罪的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审理。本律师在会见程某了解情况、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后,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为共同犯罪,程某涉及金额仅为64700元,应仅对其个人涉及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一)只有主犯才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的认定,只有主犯才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程某是从犯
  各当事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是马某找到程某进入武汉纵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替他工作。
  结合全案来看,本案为电信网络诈骗,从谋划、布局到行为实施再到受害人上当受骗,先后需要多个准备步骤,最终能够顺利完成诈骗需要前期工作的大量投入。从公安机关的调查中可以看出程某参与之前,诈骗的基本模式已经形成,模式完成后,接打电话的数据就会与日俱增,程某并未参与诈骗模式的准备、策划、共谋。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程某除了在自己设立的微信群中直接诱骗被害人投资,亦在其他人设立的微信群内冒充股民,协助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亦应对全案损失承担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为在本案中,被害人按照指示转账成功到指定账户后,才会被拉入操作指令群开始“炒股”行为,所充金额也是在转账成功后核算在单独业务员名下,并不会给其他业务员带来任何好处,此时诈骗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完成,法益侵害的后果已经发生,协助的人员对诈骗行为骗取的钱款数额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程某应仅对其个人涉及金额64700元承担刑事责任。
  二、程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一)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
  如上所述。
  (二)程某认罪态度好、悔罪
  程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案发归案后,程某全面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做了详细交代,在2019年6月13日19时16分至2019年6月13日20时05的讯问笔录中记载,程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被害人高某的被骗事实,这在2019年10月16日18时00分至2019年10月16日21时14分的被害人高某询问笔录中得到印证,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
  程某在被羁押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懊悔不已,深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
  (三)程某属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且在过程中并未获得任何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程某完全符合并可以适用该规定。
  三、结语
  鉴于上述理由,本律师建议二审改判程某犯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王紫嫣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