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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的《关于对朱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4: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玉蓉  

关于对朱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朱某某之妻高某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朱某某、与公诉人进行初步的沟通交流,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朱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朱某某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朱某某并不是预谋已久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是基于一时冲动,未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其主观恶性很小。据受害人及朱某某的描述,当天是因为朱某某在某某茶庄附近的水库钓鱼,受害人前去劝阻,双方在沟通上发生口角,受害人先动手打了朱某某头部的情况下,朱某某在还手时,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的结果。由此可看出,本案就是一普通的邻里纠纷引发的违法事件,朱某某并非积极挑起纠纷、激化矛盾。任何一个正常人,在有人先动手打他的情况下,都会选择还手,所以朱某某还手也是人的本能反应,其主观恶性极小,是冲动型犯罪。
  二、朱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三、朱某某愿意认罪认罚。
  四、朱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朱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故,辩护人认为朱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辩护人恳请公诉人给朱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朱某某不起诉,为感!
                                      辩护人:梁玉蓉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