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某某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1-09-17 16:47:2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某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50号居然之家家居市场102号楼1层××××-×-×-××××号,法定代表人柳某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某某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颐和大厦××栋××××-××××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9798.3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其中599798.36元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其中449798.36元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20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9月,原、被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案外人武汉中诚胜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汉口郡2、3期室内精装修工程提供淋浴屏等材料,材料总值689423.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全部材料。2020年5月20日,被告和案外人武汉中诚胜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完工验收单》,至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总货款的97%,即668740.7元。但截至目前,原告仅收到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支付的定金68942.34元和2020年11月13日支付的部分货款150000元,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449798.36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多次催讨货款未果,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